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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养了犬类及畜禽的居民请注意!
作者: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7-08 12: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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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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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关于开展中心城区
犬类及畜禽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了给玉屏城乡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五城联创”工作需要,决定在玉屏中心城区组织开展犬类及家禽家畜饲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范围
东至火车站加油站;西至皂角坪街道办事处、茅坪新区;南至南门坡林场;北至红花高速桥整个区域范围。
二、饲养犬类及畜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定期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兽医防疫机构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2.对犬类动物必须关养或圈养,溜犬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和工作;
3.严禁在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4.严禁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5.严禁放任犬类动物恐吓和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6.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7.严禁家禽家畜宠物在城区放养、敞养,圈养家禽家畜的,饲养人应当保持饲养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1.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县
农业
农村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农业农村局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和《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以上500以下罚款。
4.携犬只外出排泄时,未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5.在城市公共场所放养犬类动物或畜禽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对遗弃犬、流浪犬和散养犬开展捕捉,实行集中捕捉与日常捕捉相结合。集中捕捉由县人民政府不定期统一组织,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派人员参加。日常捕捉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县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街道的执法人员实施,社区以及居民小区、市民广场的物业管理单位配合。
四、举报方式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3226356(县创建办)、110(县公安局)、3225898(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221851(县农业农村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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