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
玉屏洪某某失火案
2017年3月1日16时许,被告人洪某某,男,40岁,在位于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洪家湾村自己家的责任地内烧杂草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2017年3月7日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测算,此次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4267公顷,折合36.4亩。火灾共计造成林木损失5240株,其中柏木5080株、油茶160株。
2017年5月23日,玉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洪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玉屏杨某某失火案
2016年9月21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女,69岁,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安坪村自己家的田地里烧玉米秆时,不慎引发山林火灾,造成周边多个村民组的山林被烧毁。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测算,此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7.6386公顷,造成林木损失11135株。
2016年12月19日,玉屏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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