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危险驾驶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看守所收监执行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日下午,被告人刘某与其朋友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当日20时左右,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轿车从大龙开发区一KTV前往十字路口买烟,行至上瑞线1731KM+800M处时,将被害人王某撞伤后逃离现场。随后又在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乡林冲小学门口分别与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刘某继续驾车逃离,行至320国道1734KM+500M处时侧翻到公路外的稻田里。之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刘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庭审中,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悔罪。宣判后,由于被告人刘某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不宜逮捕,执行期到后,被告人积极配合工作,4月13日主动到法院申请依法收监执行。
据悉,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已构成醉酒驾车。此次案件的严重后果再次为机动车驾驶员敲响了“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警钟。今年来,我县醉酒驾驶案件较频繁,玉屏人民法院依法打击犯罪行为,坚决杜绝酒驾行为,维护了公民利益,有利于倡导文明驾驶、安全行车。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无数家庭的幸福生活。生命微小,却宝贵,酒虽好,却不能贪杯。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远离酒驾,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