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新店镇丙溪村付某熙滥伐林木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玉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7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付某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对自家位于“大田坎”“灯草沟”“碳棚湾”“金角冲”“井边湾”“外岭”六处承包山林(防护林)的杉木树进行砍伐。被砍伐的杉木树除一部分自用外,其他均用于出售,共计获利人民币12560元。经玉屏侗族自治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付某熙共计滥伐林木313株,立方积蓄47.2424立方米。截至目前被毁林地仍未进行生态修复治理。
玉屏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付某熙的行为涉嫌滥伐林木罪的同时,还造成了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责任。此案经报请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已依法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据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一项新型检察业务,是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后增加的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该案的成功起诉,开启了玉屏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的快捷键,这对擅自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敲响了警钟,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