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玉屏融媒体中心接群众热线电话,表示自己的手机遗失,但捡到手机的人拒不承认。随后,玉屏融媒体中心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跟踪采访。
事件还原:
7月20日晚8:10左右,殷女士搭乘车牌为贵DU3959的出租车,下车后发现将手机遗落在车上,随后就用他人手机拨打自己的电话,但无人接听。之后,殷女士通过其他途径联系到出租车司机,司机说殷女士下车后就有乘客上车,他不知道有手机遗失在车上。
记者电话采访后排乘客
7月22日,殷女士前往昕昕出租车公司调取监控,发现:后排乘客手中曾拿起过手机,与殷女士打电话找手机的时间吻合。当晚,殷女士找到了后排乘客,并了解到,乘客一行3人在出租车上发现手机后就告诉了出租车司机,并在老消防队附近将手机递给出租车司机。
“但出租车司机多次不承认有收到过手机,而且说如果我非要赖上他,他只能自己掏钱买个手机给我。”殷女士告诉记者。
记者电话采访出租车司机
无奈之下,殷女士想到报警寻求帮助。7月24日,在民警协调下,曾多次否认收到过手机的出租车司机迫于压力终于将手机归还给了殷女士。
“我来调监控只是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毕竟是我自己弄丢的,但所有证据都指向司机的情况下,他还拒不承认,我就觉得这样很不对了。”殷女士说。
目前,玉屏运管部门及昕昕出租车公司已对该司机进行了批评教育。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