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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开展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专项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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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给城乡居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城同创”工作需要,决定在玉屏城区组织开展犬类及家畜家禽饲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宣传时间:

  2017年4月1日至4月5日

二、整治时间:

2017年4月6日起

三、整治范围:

东至火车站加油站;西至皂角坪街道办事处及茅坪新区方向;南至南门坡林场;北至红花桥小桥整个区域范围内。

四、凡饲养犬类及家畜家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携犬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疫苗;

(二)对犬类动物必须关养或圈养,不得影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和工作; 

(三)严禁在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动物; 

(四)严禁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严禁放任犬类恐吓他人和驱使犬类动物伤害他人;

(六)严禁家畜家禽在城区放养、敞养,圈养家畜家禽的,饲养人应当保持饲养区域及周边环境卫生,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休息。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农牧科技局等部门依法处罚。

(一)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动物或其它禽畜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依照《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人未定期对犬类动物注射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农牧科技局依照《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对犬类动物实施强制免疫,费用由饲养人承担。

六、社区负责对辖区内市民规范饲养犬只及家畜家禽行为的宣传、教育、统计、劝阻工作,并及时向县公安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农牧科技局、县卫计局、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七、对遗弃犬、流浪犬和散养犬进行实施捕捉,实行集中捕捉与日常捕捉相结合。集中捕捉由县人民政府不定期统一组织,公安、城管、卫计、街道办事处、畜牧、环保等部门派人员参加。日常捕捉由县城管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畜牧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及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配合。

八、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以上规定并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3226356(县创建办) 、110(县公安局)、3225898(县城市管理局)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特此通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