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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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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创建全国县级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营造整洁、清净、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事,构建和谐秀美新玉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等

  二、禁止燃放范围:

  以县城为中心,东至双桥工业园区,以舞阳村高家凸为界;南至东门坡、南门坡等山岭;西至野鸡河、皂角坪村,茅坪新区(含刘家榜上、屯坡、桐子榜及张家坡一带);北至红花村,以红花小桥为界。

  上述范围内和分界线临街、路边的住房和门店,均列入禁止范围。

  三、禁止燃放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春节期间(每年除夕、初一、元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城禁燃区范围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增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是操办庆典、婚礼、寿宴、丧葬、祭祀,还是举办其它活动,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禁燃区域、禁燃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门的,将扣除该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相应分值;构成违反其它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城管局、平溪街道办事处、皂角坪街道办事处、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新闻中心、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通力协作,充分履行相关职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七、县新闻中心要积极采集、挖掘案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电话实名或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举报的首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由处罚部门按该次罚款额的50%予以奖励,同时为举报者保密,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执法单位不配合或监管不力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举报电话:

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856—3225486(县安监局)

0856—3225898(县城管局)

0856—3220508(县环境监察大队)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