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国发[2015]33号《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凡是于2015年10月1日前在玉屏注册登记的企业,请于2017年12月31日前带上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到政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窗口换取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2018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证(照)停止使用。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