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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县城区开展占用消防通道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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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开展“多彩贵州,秀美玉屏”文明行动暨“整脏治乱”专项行动精神,进一步加快“创国卫”、“整脏治乱”工作的推进,有效清理县城区范围内的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等行为,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有效排除消防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县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占用消防通道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消防通道,是指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区平溪街道、皂角坪街道范围内可供消防车停放、行驶,便于扑救火灾的街道、巷道等公共道路。

二、整治时间:

2017年8月20日-2017年12月31日

三、整治范围:平溪街道、皂角坪街道范围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街、巷、小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违法行为。

四、整治消防通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消防、交警、住建、交通运输、城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实施。

五、严禁在消防通道上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法建筑;

(二)违章占道(含搭盖亭棚、堆物作业等);

(三)设置铁桩、水泥桩、门栏、角铁架等有碍消防车通行的固定设施;

(四)违章停放机动和非机动车辆,妨碍消防车通行;

(五)其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六、车辆需临时占用消防通道装卸货物的,必须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开车辆,装卸完毕后,立即驶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通道安全畅通和保护消防通道不受损坏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损坏、占用消防通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得覆盖、涂改、损坏标识标牌,违者,责令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八、违反本通告,在消防通道上实施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消防、交警、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九、凡有上述禁止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行予以纠正和清除,停止有碍消防通道畅通的行为。违章占道堵塞消防通道,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消防大队强行清除,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十、拒绝、阻碍执行本通告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城市管理局(0856-3230509)

 

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消防大队

玉屏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道路交通运输局

玉屏侗族自治平溪街道办事处

玉屏侗族自治皂角坪街道办事处

201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