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
联 合 通 告
为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实现当事人(特别是扶贫对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联合通告如下:
一、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当事人,务必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及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自动履行,或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如实申报财产并依法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1.对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逾期申报或未如实申报财产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
2.对隐匿财产或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律依法搜查其住宅和办公场所,并对其相关财产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3.对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规避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一律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
4.对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财产,依法采 取查封(冻结)、拍卖(扣划、变卖)等强制措施;
5.对被执行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联合有关部门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联合惩戒;对列入未结案件清单的,一律重新实施财产集中查控措施;
6.对拒不协助、消极协助执行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依法制裁;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部门问责。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经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或制裁后仍不履行,或暴力抗拒执行,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三、对于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帮助被执行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妨碍执行的,一律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对相关单位或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等严重违法行为阻碍执行的,将进行严厉制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及时开展专项“猎赖”行动,震慑逃债、赖账行为。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必须得到履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需要人人参与,一处失信,将处处受限。希望被执行家属做好敦促履行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向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积极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法院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线索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856-3222397(玉屏法院执行局办公室)
18008566667 (宋法官)
18008566623 (姚法官)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