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规定,饲养人应当定期携带犬到所在地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注射兽用狂犬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在农村饲养的犬也将逐步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
一旦发现犬的饲养人未对犬进行兽用狂犬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对易感动物和易感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并按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封锁、扑杀、消毒、隔离、销毁、紧急免疫接种、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并做好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