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朱敬德等8名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将朱敬德等8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8名失信被执行人将受到以下信用惩戒
一、禁止乘坐飞机、列车卧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
二、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三、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
四、失信被执行人为企业的,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如发现上述失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广大群众及时向我院举报。
举报电话:0856-3222397、18008566612
(本文转载自玉屏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