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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政策问答

来源:玉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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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哪些?
  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等优抚政策规定,目前,我省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包括: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三属”、在乡退伍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和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

在乡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人员,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具体是指:三属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不包括旁系血亲属,同时在直系亲属中也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隔代亲属)。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条件: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无生活费来源,或者因身体病疾无法靠自身劳动生存的);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且由该烈士或军人生前供养的。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的人员。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或者军队体系医院原始病历记载),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档案有明确参战记载,且所在部队也在上级下发的有关军队参战认定范围内的,可以认定其参战身份。军队退役人员档案里没有明确参战记载,但所在部队在上级下发的有关军队参战认定范围,且部队作战时本人确在该部队服役的(除档案明确记载为留守人员等情况),可以认定其参战身份。】

参加核试验部队退役人员:是指原8023部队、参加核试验效应实验部队、驻在与原8023部队同一区域内的其他部队、执行核产品运送、保管、储存等任务的部队、核导弹及核潜艇部队涉核岗位退役人员。

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的人员,或者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退役士兵。不含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在核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时,若已兑现“军龄计算为工龄”、”军龄视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不能认定;若未兑现,应当认定)。

2、残疾军人可以享受那些优待?

(1)退出现役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退出现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有所在部队发给。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医疗处置的,或生活需要护理的,由民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构集中供养,发给抚恤金和住院生活补助费,不发护理费。

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①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②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③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4)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5)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致十级残疾军人(不含因病致残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待遇,并对遗属增发12个月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因战、因公致残的一致四级残疾军人(不含因病致残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待遇。

3.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换证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1)《残疾军人退役换证登记表》一式四份;

(2)原始评残档案:《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4)退役(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5)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6)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四张;

4、民政部门伤残评定的适用对象是那些?

答:(1)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3)公务员及参公人员;(4)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

5、伤残评定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当事人书面申请;(2)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意见;(3)当事人受伤时县级以上编委编制证明;(4)原始病历、骨折片及医学检查报告单等;(5)交通事故责任认定;(6)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伤认定;(7)3人以上目击证明材料;(8)市(州)民政部门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残情鉴定意见;(9)当事人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4张;(10)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意见;(11)伤残评定审批表(3份)

所提供资料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受理:(1)无档案记载的;(2)无原始医疗证明材料的;(3)因战因公致残性质难以判定的;(4)提供材料不完整的;(5)其他不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的。

6、伤残等级评定的一般程序?

答:申请人本人向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查后写出书面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查→县民政局审查认为具备评残资格的,将医疗材料送到铜仁市医疗鉴定小组→然后通知本人到指定医院进行残情鉴定,符合条件的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审查→市级民政部门对报送材料审查合格的,写出综合材料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省级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评定条件的予以评定。

7、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如何办理?

答: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民政部门必须进行审查、登记、备案。伤残人员跨省迁移的,迁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及其伤残证件和迁入地户口薄,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口薄复印件以及《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发送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并同时将此信息报本省级民政部门。

8、残疾抚恤金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应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或者取消通缉后,经本人申请,并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第二个月起恢复抚恤,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9、追认烈士条件?

答:(1)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4)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5)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由民政部负责评定)。

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10.烈士评定的一般程序?

答:依据2011年8月1日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公民牺牲符合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评定烈士。申请人(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死者遗属或者事发地的组织、公民)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县民政局受理、初审(如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解释相关政策)→县人民政府申办→ 县人民政府审查→ 市、州级政府复查→省民政厅审核、申报→省政府评定→省政府批复后省民政厅向民政部上报备案报告。

11.烈士一次性抚恤金及褒扬金的发放标准及计发规定?

答:根据《军人抚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计发规定: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现役军人死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2)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3)立一等功的,增发25%;

(4)立二等功的,增发15%;

(5)立三等功的,增发5% 。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非现役军人牺牲后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属也享受烈士褒扬金和一次性抚恤金。

12、优抚对象去世后何时停止定期抚恤及如何发给丧葬费?

答:所有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去世后次月起停发其享受的抚恤补助金,并由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注销。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丧葬补助费。

13、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补助标准是多少?

从2015年10月1日起,市县在省和中央经费基础上即:建国前:10200元/年/人;建国后,10440元/年/人。从2016年元月起,建立了自然增长机制,县财政补助另外补助2400元/年/人。

从2016年元月起,在乡复员军人总的标准为:建国前,12600元/年/人;建国后,12840元/年/人。

14、对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怎样减免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答: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费【2012】27号)文件规定:对烈士家属免收主终端基本收视维护费;对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居住在城镇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月14元收取,居住在农村的,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每户每月9元收取。

15、“两参”人员认定程序?

答: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贵州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然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县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然后上报上级民政部门复核审定。

16、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程序?

答: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审批表》,然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审核,对经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对上报材料逐一审定。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上报上级民政部门。

   17、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程序?

答: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军队医院证明及近期医院检查结果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县民政局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并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报送市民政局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