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困难帮扶
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条文解读)
一、加大对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创业的帮扶力度
(一)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均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市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和优惠待遇。对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核实一个、保障一个、不留死角”的要求,通过安排公益性岗位等方式帮助就业,实现全省复员退伍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全部清零。
本条“符合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是指“按照《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八类人员:一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二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三是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四是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五是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六是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七是夫妻双方无一人就业且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八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的前提是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复员退伍军人,非本人原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实现就业的。(人社厅)
(二)对复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优先为其提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微型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自主创业并带动就业,且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3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对复员退伍军人创办的微型企业,人社部门、工商部门、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3个15万元”政策。2012年,我省出台了《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力发展微型企业。凡贵州省居民(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除外)具有创业能力、无在办企业、实缴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并带动本省户籍5人以上就业的,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可申请创办微型企业,并获得“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即:财政补助政策、税收奖励政策、融资与担保政策。为加强与省“3个15万”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衔接,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贵银发〔2012〕66号),在贷款对象方面,明确了符合现行贵州省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和《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黔工商办[2012]24号)规定的“3个15万”政策的扶持对象,可申请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有关贴息优惠。另外,鼓励金融机针对“3个l 5万”微型企业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将通过运用支小再贷款、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时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创办“3个l 5万”微型企业的配套金融服务工作。”替换为省工商局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用好扶持政策推动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对满足具有本省户籍(含集体户口)、无在办企业和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等3项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投资创办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的微型企业,且企业经营范围不属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产业,并安排5人及以上人员(含创业者)就业,经创业审核通过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按照有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工商局、人社厅、贵阳中心支行)
(三)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复员退伍军人,除经营需前置审批的外,实行先照后证,及时办理。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1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的要求,设立金融、保险等13类市场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需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设立其他市场主体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无需提交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工商局)
(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复员退伍军人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以及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业外)的复员退伍军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和《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黔财税〔2014〕25号)有关规定的,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优惠。
本条适用对象是指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而未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复员退伍军人。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有关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复员退伍军人,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有关规定的退役士兵,其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地税局)
(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籍建档立卡贫困户,由扶贫部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招工-培训-就业等方式,引导和补助各类企业招收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家庭成员,增加工资性收入。
本条适用对象是:所有符合企业招工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库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成员。
办理程序是:对省内采取“招工一培训一就业”三位一体方式招收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复员退伍军人家庭成员的企业均给予扶贫“雨露计划”岗前培训资金补助,经审核属实后,由各县扶贫部门直接支付给企业。(扶贫办)
(六)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兴办家庭农场的,降低申报门槛,并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资金扶持。
对于复员退伍军人领办合作社的、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登记一年以上的,可以到农业部门或其他涉农部门申报项目扶持;登记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县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社。对于复员退伍军人兴办家庭农场的,要在农业部门登记备案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原则上登记一年以上的,可以到农业部门或其他涉农部门申报项目扶持;登记两年以上的,可以申报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委)
二、鼓励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职业培训
(七)积极鼓励和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创业培训优先安排复员退伍军人,“春潮行动”计划优先安排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技能提升培训优先安排困难企业复员退伍军人,并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对退出现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积极引导组织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三免一补”政策,并按照国发〔2010〕36号和国发〔2010〕42号文件精神,积极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参加短期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范围,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并扶持就业。(民政厅)
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杜厅函〔2010〕78号),依托认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对有就业和技能提升培训愿望的复员退伍军人,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复员退伍军人,大力开展创业培训。
人社部门开展培训操作方式为,由复员退伍军人持相关证明自行到户口所在地的人社部门进行职业培训登记,根据各自需求选择技能培训工种或创业培训,由属地人社部门根据登记的培训需求,统一安排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根据参训人员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情况,将培训补贴拨付到相应培训机构。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培训全程免费。(人社厅)
(八)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且符合国家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条件的,由农业部门、扶贫部门优先纳入农民技能培训,并实行免费培训;对有发展种养殖业意愿且属于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由扶贫部门将其列为扶贫项目实施重点帮扶对象予以扶持。
对以农业生产经营为职业、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可在当地农业部门申请参加农民培训,提升农业从业技能。经过自愿申报、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复员退伍军人,同等条件下,在帮扶指导,跟踪服务、政策扶持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农委)
相关产业化扶贫项目区的县、乡(镇),要尽可能吸收项目区内建档立卡贫困复员退伍军人参与培训和项目实施,无偿接受相关培训,按标准给予参与项目实施的复员退伍军人项目补助。扶贫项目扶持的对象是:项目区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库中的复员退伍军人。(扶贫办)
三、积极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参加社会保险补贴
(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复员退伍军人就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的规定,对企业给予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及我省对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有关政策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
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企业(单位)。(财政厅)
(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的,按照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复员退伍军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给申请人。(财政厅)
四、想方设法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生活难”问题
(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收入统计。
黔民发〔2015〕1号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应保尽保;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查时,所享受的抚恤金或生活补助金不计入低保口径家庭收入统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复员退伍军人,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12个月的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经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后,要将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要坚持杜绝不经调查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低保政策规定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在进行家庭收入核查时,复员退伍军人享受的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金、残疾抚恤金、优待金以及慰问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具体是:
1. 定期抚恤金,指符合规定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按规定定期领取的抚恤金;
2. 生活补助金,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定期发放给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补助,包括在乡红军退伍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义务兵、60岁以上烈士子女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的生活补助;
3. 残疾抚恤金,指残疾军人按规定领取的残疾抚恤金;
4. 优待金,指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目前一般为2年),由当地政府发给其家庭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5. 慰问金,指当地政府在春节、八一期间,开展拥军优属活动时,发放给优抚对象的慰问金。(民政厅)
(十二)对复员退伍军人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临时困难的,以及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生活困难的,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黔民发〔2015〕1号明确:“因灾、因病、子女就学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经本人申请,按临时救助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后,优先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因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按临时救助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后,优先给予临时救助”。
各地接到复员退伍军人临时救助申请后,必须坚持入户核查,有条件的地方应当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根据国家和省里以及当地的临时救助有关规定,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救助。复员退伍军人的救助标准,可在规定范围内就高执行。(民政厅)
五、千方百计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住房难”问题
(十三)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农村籍复员退伍军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由县级城乡建设部门全部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并优先安排,力争在2015年底全部改造完毕,做到应改尽改;符合扶贫生态移民条件的,在自愿的基础上,由县级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全部纳入搬迁计划并优先实施。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由县级扶贫部门通过“小康寨”建设项目给予倾斜扶持,优先进行农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其发展乡村旅游脱贫致富。
农村危房改造条件。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统计在册的危房户;3属于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任意一种类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不能享受农村危房改造补助:1.已建有安全住房的;2.住房困难、拥挤,需要分户的。
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4〕104号)有关要求执行,一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两人户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三人以上户建筑面积不小于人均13平方米。政府补助资金发放标准按照贵州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执行。
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按如下程序操作:1.申请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将在每年1月至2月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农户申请工作。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2.调查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将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居住房屋危险情况、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情况、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资金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村民进行公开评议。3.张榜公示。调查核实结束后,村民委员会将调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农危改领导小组将逐级张榜公示。凡是公示期满群众有异议的,相关部门将组织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4.批准改造。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成为当年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改造对象。不予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农危改领导小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住建厅)
扶贫生态移民条件是:1.居住村寨纳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规划(2012-2020)》范围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2.居住村寨列入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移民工程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的实施方案"(黔移发[2014]62号)范围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农村复员退伍军人;3.坚持个人自愿,统筹规划的原则.从2015年一2020年,地方水库和生态移民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分年度实施搬迁。(水库生态移民局)
“小康寨”建设项目申请对象是:项目区内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厍内的复员退伍军人;办理程序是:按“小康寨”建设项目程序,尽可能向项目区内复员退伍军人倾斜。(扶贫办)
(十四)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安排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相关证明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未享受过实物保障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办,做到应保尽保。
1、城镇住房保障方式
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予以保障:一是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剩余廉租住房);二是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2、申请住房保障条件
(1)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的条件。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住房困难。根据全省的标准,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低于15平米,具体根据所在地公布执行。二是收入困难。根据全省的标准,收入条件指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具体根据所在地公布的条件执行。
(2)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退役参战人员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住房困难。根据全省的标准,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要低于15平方米,具体根据所在地公布的条件执行。二是未享受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实物保障。三是持有民政部门低收入和退伍军人相关证明。
3、住房保障标准
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纳入住房保障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退役参战人员家庭,对应不同的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标准有一定差异。实物标准是根据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以家庭为单位配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是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15平方米给予差额补贴,2013年全省住房租赁补贴的平均标准为5元/平方米。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财力情况及因素,综合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最高如贵阳市区为10元/平方米,最低如黔东南州三穗县2元/平方米。具体要根据所在地公布的标准执行。
住房保障的条件和标准是各地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人员家庭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详细了解所在地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往年度剩余廉租住房)、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以及房源情况。
4、城镇住房保障申报程序
(1)申请受理。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2)初审。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统一受理的应提出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一并移交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3)复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在其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收入、住房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查。(4)终审。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移交的申请资料后,通过查阅房产登记档案对申请家庭(个人)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家庭(个人)住房状况进行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登记造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和企业参战退役人员家庭,市、县(市、区、特区)住房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开通“绿色通道”,即报即审,即审即保,做到应保尽保。(住建厅)
六、加大力度解决好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
(十五)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全面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各项医疗优惠待遇,凭证件实行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化验、优先检查、优先住院、优先取药“6个优先”。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规定,2014年9月25日,省卫计委下发了《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开展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提供优先医疗服务的通知》(黔卫计办函〔2014〕114号),文件规定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参战参核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在全省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就医,均可享受“挂号、就诊、化验、检查、住院、取药”六个优先,要求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在挂号、交费等处要开设具有明显标识的“军人重点优抚对象优先服务窗口”。
复员退伍军人在医疗机构就医过程中,需出具军队、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退伍军人证、残疾军人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卫计委)
(十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对复员退伍军人减免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输液费、检查费、手术费、床位费等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以上七项费用减免问题,省卫生计生委鼓励各级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减免政策,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减免内容,由卫生计生委汇总审核后以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卫计委)
(十七)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城乡医疗救助。
黔民发〔2015〕1号明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按规定给予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经本人申请,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审批后,给予城乡医疗救助”。
根据《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补助的条件、标准由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目前,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结合本地实际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
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优抚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费用按省和当地医疗救助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2015年住院救助比例应达70%。患有特殊病种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通过上述措施,最大限度地解决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难问题。(民政厅)
(十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享受抚恤补助的参战参核等复员退伍军人、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抗美援朝”老复员军人在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时,押金“门槛费”1000元以下的免收,1000元以上的减收1000元。
本条所称的押金“门槛费”是指住院时,医院收取的住院押金。(人社厅)
(十九)按照《贵州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和《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规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医疗补助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从2015年起,省级专项资金提高到1000万元。
根据《贵州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结合本地实际,对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总体上,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但随着优抚保障对象的扩面和近年来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普遍反映的门诊补助偏低问题,为切实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省级增加专项资金,用于提高享受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补助标准。(民政厅)
七、认真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土地确权和土地征收工作
(二十)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承包土地诉求,由市、县两级农业部门结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给予确权登记颁证。各地要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中对此项工作予以明确,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即报即受即办。
目前,我省已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试点逐年扩大。确权期间将会产生许多原来末暴露的土地纠纷,包括复员退伍军入的承包地权益问题,因此要求在县级确权方案中,都会充分考虑到这些合理的诉求,并给予调查复核,即时办理。
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是在80年代初开始的,实行分田到户,按户内人口多少分配田土,对当时在部队服役、特别是参加对越作战原籍农村的军人,在此期间没有分到承包地或家人分到的承包地中没有明确给他的,复员退伍后又回原籍的,在当前开展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根据其提出的相关诉求.经县、乡、村三级复核确认,确实存在应当分到而没有分到承包地的,这一次原则上都要给予解决。(农委)
(二十一)严格执行土地征收程序,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维护被征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合法权益。
依法征收土地并做好补偿安置工作是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是切实履行征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市县人民政府在用地报批前,应依法发布拟征地公告,将拟征收土地范围、地类面积、拟征收土地用途、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措施等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拟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情况应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签字确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被征地农户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作为用地报件一并上报审查。二是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土地征收程序。用地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牵头组织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后批准公布实施。被征收土地地类、面积和权属,由市县人民政府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组织乡(镇)干部、被征地村(组)干部和农户现场勘丈,并遂一登记和签字确认,经汇总、公示后兑付征地补偿费用。
落实补偿安置措施,拓宽补偿安置思路,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并在就业创业扶持、社会保障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目前,我省各市、县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实际,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被征地群众安置意愿,在货币补偿安置的同时,拓宽补偿安置思路,因地制宜,根据地方自身条件,分别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农业安置、社会保险安置、培训就业安置、留地安置等方式,积极探索多途径补偿安置,不断提高货币安置以外的其他安置方式比重。用地报批前,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落实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用地批准后,由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措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加强被征地群众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工作,统筹解决被征地失地群众就业问题;对自主创业的被征地群众,加大在工商登记、税收、金融等方面优惠和扶持力度。通过上述措施,使被征地农民重新建立生产力并提高生活水平,切实解决其长远生计问题。(国土厅)
八、大力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接受各类教育
(二十二)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在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由教育部门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在学前教育就读的,优先享受学前教育资助。
我省已健全了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支持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接受各级各类教育,对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资助是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将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进行倾斜照顾,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优先享受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教育部门将努力不让一个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资助对象:对在我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学校应保障其优先享受现行国家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政策。
资助程序:1.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复员退伍军人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相关证明,向其子女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2.评审。学校按学期组织对申请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3.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发放资助资金。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卡的形式发放,资助卡由学校统一到银行办理。4.备案。学校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人员名单及评审情况等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资助内容和标准:享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就读子女,按各地各校执行资助政策标准的上限予以资助。学前教育:提供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补助,资助标准根据各地确定的标准,一般为每生每年500-800元。义务教育:提供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教育厅)
(二十三)在省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复员退伍军人子女,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
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提供国家助学金,标准为1500元/生.年。普通高等教育:在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提供一等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500元/生.年。(教育厅)
(二十四)对复员退伍军人子女到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按规定享受三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政策,按国家和省规定给予每人每年免除2000元学费,并享受1500元助学金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两后生”预备制培训补贴。
“两后生”是指初中、高中毕业进入技工院校就读的学生。(人社厅)
(二十五)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读大学、中高职的,由扶贫部门通过“雨露计划”给予助学补贴。其中,对应届考入二本以上大学的,给予一次性交通及过渡期生活补贴4000元;对中高职一、二年级在校生,每人每学年补贴1500元。
九、继续完善对复员退伍军人的优待政策
(二十六)对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光荣牌,由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分级负担。
对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光荣牌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重视,也是军队退役人员的政治荣誉。省民政厅将对光荣牌制作统一规格,光荣牌发放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光荣牌发放的对象为省内户籍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的方式为,军队转业干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发放时间为2015年春节前。(民政厅)
(二十七)每年春节和“八一”建军节期间,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共同安排资金,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慰问。
本条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是指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两参”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慰问标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由各地自行制定。省级财政在春节期间按每人100元的标准进行安排。(民政厅)
(二十八)建立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体检制度,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要配合卫计部门落实对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两参”退役人员定期体检制度,积极争取落实相关经费,通过县级人民医院和优抚医院为享受抚恤补助复员退伍军人开展体检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组织实施。(民政厅)
(二十九)落实复员退伍军人免费参观省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待遇。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
复员退伍军人凭《残疾军人证》、《退伍军人证》、《复员军人证》等有效证件免费进入省内公益性公园、博物馆参观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优惠优待实施细则。(民政厅)
(三十)建立健全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0元/年的标准,参照中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补助调整时间,对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补助适时调整。
本条适用对象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医疗困难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7]43号规定,企业老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役时安置在企业的在岗、下岗(内部退养、离岗休养)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因违法违纪被企业除名、开除或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企业老复员军人,行政事业单位老复员军人,老复员军人中的转业干部,享受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为参照中央对享受抚恤补助的复员退伍军人抚恤补助调整时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0元。调标所需经费按黔府办发[2007]43号文件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所需经费由老复员军人所在企业承担;属特困企业或破产企业的按预算级次由同级财政解决”。(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