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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玉屏市场主体开展2018年度年报的通知

来源:玉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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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为引导我县市场主体及时完成年报公示,避免企业因未年报影响正常经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行公示义务的对象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对象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公示时间

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企业公示信息的途径和方式

登录途径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点击“贵州”进入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http://gz.gsxt.gov.cn/index.html)进入(建议使用IE浏览器)。

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8年度年报并公示。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填写纸质年度报告书,交给辖区市场监管分局。

四、企业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示信息;社会公众和政府部门均可通过“公示系统”对企业公示的信息进行查询。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社会信用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学习《条例》,熟知相关规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

五、经营异常名录制度。根据《条例》及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及公示有关信息,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以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企业,将按照《条例》和相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及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