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省监委、市纪委市监委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相关要求,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现就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投案自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受理以下两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人员的投案自首:
1、涉黑涉恶腐败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黑恶势力“保护伞”主要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者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5月7日,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经查证属实的视情节可以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三、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纪依法从严查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不管涉及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投案地点及方式
投案地点:玉屏行政中心前楼五楼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517室);
投案电话:0856--3223007;
投案方式:涉案人员可主动到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投案,也可先行电话投案后再及时到县纪委监委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投案。
特此通告。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纪委
玉屏侗族自治县监委
2019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