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吴某某滥伐林木罪一案,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办事处舞阳村公开开庭审理,附近村民和村委会干部旁听了庭审。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苏维代表该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案件当庭宣判,取得了良好的普法效果。
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吴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将其位于舞阳村响塘湾林地里的20株林木出售给姚某甲砍伐。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姚某甲邀约姚某乙一起砍伐了吴某某林地里的15株枫香树、2株马尾松,后姚某乙将砍伐的林木出售。经测算,被砍伐的林木达11.0997立方米。
在庭审中,苏维检察长首先宣读了起诉书,详细介绍了案件事实经过,并围绕犯罪构成、滥伐林木的数量、种类、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当庭对三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告诫三被告人要遵纪守法,保护生态环境。并呼吁旁听群众,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生的底线,为建设天更美、山更绿、水更清、人更美的美好玉屏共同努力。
滥伐林木属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行为,玉屏侗族自治县检察院以进村庭审为契机,积极开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行为的行动,以案说法,通过直观、现实的庭审进行法制宣传,让群众认识和理解破坏生态坏境资源犯罪的严重危害及法律后果。在震慑犯罪的同时,向社会传导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教导群众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把不损害生态环境作为发展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