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玉屏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全市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件是由铜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关于贵州省首例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天,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负责人以及县环保局干部职工等应邀旁听了案件庭审。
庭审现场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1年11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湘盛公司),在未取得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购买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丹霞冶炼厂的硫精矿(锌精矿氧压浸出浮选工艺产出的矿渣)作为生产原料,进行高温烧制脱硫加工。2015年7月14日,经铜仁市环境监测站对被告的生产原料样本进行固体废物浸出毒性监测,其中镉浓度值超标,经贵州省环境监察局、贵州省环保厅确认,该生产原料属于危险废物。
旁听案件庭审
2015年4月11日,玉屏环保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被告擅自在冷却池设置排污暗管,向外环境直接排放生产废水,废水中汞浓度值超标1.898倍,锌浓度值超标13.1倍,生产废渣中锌浓度值超标26.8倍。铜仁市环境监测站先后对被告厂外一号区域土壤进行取样监测,发现厂区排污口周围土壤受到污染,土壤中汞、砷、铅、镉等重金属均存在不同程度超标。
2016年3月,铜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立案审查。受检察机关委托,2016年3月23日,环保专家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出具了专家意见,一致认定被告湘盛公司仍然放有大量不合格的原料,废渣堆场中堆积有大量的废渣,大量废水(废渣淋溶水或厂区场地淋洗水)直接外排。
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湘盛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土壤环境严重污染,环保部门虽多次对其进行查处,但被告仍未进行有效整改,也未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有效修复,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持续受到侵害的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湘盛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环境污染修复责任。因目前铜仁市无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故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当庭宣判判决结果
庭审现场,经过控辩双方辩论后,法官当庭宣判判决结果: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由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由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专项账户危废物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由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聘请有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应当向铜仁市人民政府专项账户支付修复费230万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由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铜仁市人民政府专项账户;由贵州玉屏湘盛化工有限公司、广东韶关沃鑫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至铜仁市环境保护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