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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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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已经成为众多国家治国理政的伟大理想,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试图进行治理改革,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努力方向。而无论最初是为了"以法治国"还是"以法强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并且保持了政治稳定、社会有序。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基本完成制度供给层面的法律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改革选任办法,扩大陪审案件、监督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作用。

2013年2月2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鲜明地提出,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为民理念,贯穿于法治中国建设全过程,司法机关,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让公平正义渗透到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各个方面,让每个公民都能感受到公平的护佑,正义的阳光。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司法机关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推出更加透明,更加便民的"阳光司法"新举措,让司法公正、体现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更体现在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中。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过去一提起打官司,老百姓往往会联想到这"三难" 要使整个司法渠道畅通,更好的保障百姓的诉讼权益,就要进一步改革制度,按照中央权益,就要进一步改革制度,按照中央部署:从2015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要求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以往立案审查制,到现在的立案登记制,两字之差,降低的是当事人的诉讼门槛,保障的是当事人的基本诉权,收获的是当事人的司法信心。

人民安居乐业,国家才能安定有序,一切为了人民,作为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体现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一座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航船,不断前行的鲜明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