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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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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党办发〔2017〕38号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玉屏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委各部办委局,县级国家机关各工作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玉党办发〔2016〕33号)文件关于强化箫笛演奏、箫笛制作、箫笛曲目创作及扩大箫笛竹产业基地、保障原材料品质的管理机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申报、评审、奖励兑现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 箫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范围主要是对本县箫笛制作、箫笛演奏、箫笛曲目创作项目建设;培育箫笛演奏、箫笛制作等骨干人才;扶持在箫笛竹产业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中连片、质量符合标准的箫笛竹产业基地建设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造林大户、个人;扶持在集中连片箫笛竹产业基地中进行补植补造和抚育管护,补助乡(镇、街道)聘请的管护员,奖励在箫笛竹产业基地建设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箫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第五条  箫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实行项目申报制,由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箫笛产业办)负责扶持和奖励申报工作的组织、评审与管理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箫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二章 扶持奖励项目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箫笛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分为几大项目类别:箫笛原材料种植扶持奖励;箫笛制作人才扶持奖励;箫笛演奏人才扶持奖励; 箫笛雕刻专家教学奖励;箫笛曲目创作扶持奖励。

一、箫笛竹产业基地建设扶持标准和奖励机制

建立箫笛竹产业发展基金。从2017年起,县级财政每年安排150万元用于箫笛竹产业发展建设(新造、补植补造、幼林抚育)补贴、管护员补贴和奖励。

(一)扶持标准

1.对积极从事箫笛竹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大户,自行采购苗木和底肥(复合肥)规模种植,符合箫笛竹种植要求,经验收合格,给予每亩550元一次性造林补助。

2.对现有箫笛竹基地保存率较低进行补植补造的10亩以上的专业合作组织或者大户,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给予每亩一次性补助300元。

3.对现有箫笛竹基地连续抚育每年2次(松土、除草、施肥、密度调整、病虫害)10亩以上,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每年每亩一次性补助800元。

4.对乡(镇、街道)聘请的管护员(500亩及以下聘请管护员1名、500亩以上聘请管护员2名,管护员日常管理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按季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认真负责护林,防止人畜损坏,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按每人每季度6000元兑现管护资金。

(二)奖励机制

1.对认真开展箫笛竹产业宣传发动、积极组织完成箫笛竹种植且经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8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完成抚育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8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完成管护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街道),由县级人民政府按3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在乡(镇、街道)获奖励的资金中,15%奖励给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其余的用于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组)干部的工作经费和资金。

2.对驻乡(镇、街道)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开展箫笛竹产业宣传发动,在箫笛竹基地建设、补植、抚育工作中指导到位,各项工作经验收合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20元/亩予以奖励。

二、箫笛制作人才扶持标准

(一)对不从事箫笛生产经营活动而传授箫笛制作技艺的人才,每招收1名学徒每月补助1000元;补贴时间为一年,第二年新招收学徒参照执行。

(二)对不从事箫笛生产经营活动而传授雕刻技艺的人才,每招收1名学徒每月补助1000元。补贴时间为一年。第二年新招收学徒另行计算。

(三)对箫笛制作人才每年出师5名学徒,都能够从选材到制作成箫笛成品的制作人才 ,其箫笛产品在音色和音质上,能够得到箫笛演奏专业人士认可及箫笛专业领导小组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由县箫笛产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鉴定。

(四)对全县箫笛生产企业(作坊)从事箫笛生产的新学徒第一年每人每月补贴工资1200元。

(五)每年组织全县优秀的箫笛制作及演奏人才积极参加北京、广州、上海等国际乐器展及国际文化博览会,展示箫笛文化,扩展销售渠道。由县政府统一出资报名组团参展,其他费用由参展人自理。同时鼓励全县箫笛制作人才及演奏人才积极参加专业性质的制作和演奏赛事,县财政给予补贴50%的差旅费。

(六)每年推荐优秀箫笛制作、演奏人才到全国专业音乐院校进行短期进修,县财政给予补贴差旅费。

三、箫笛人才参赛奖励标准

(一)对全县箫笛演奏人才参加中国民族器乐大奖赛、中国少数民族乐器大奖赛等专业性质的乐器演奏大赛获奖的给予以下奖励:

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10000元;二等奖,奖励9000元;三等奖,奖励8000元。

获省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获市、县级一等奖,奖励1000元;二等奖,奖励800元;三等奖,奖励600元。

另对本县箫笛演奏人才指导老师进行相应等次的30%奖励。

(二)对全县箫笛制作人才制作产品参展、参赛获奖的,给予以下奖励:

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8000元;三等奖,奖励16000元;

获省级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

获市、县级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三)对全县箫笛曲目(音乐)创作人才给予以下奖励:

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20000元;二等奖,奖励16000;三等奖,奖励12000元;

获省级一等奖,奖励1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0;三等奖,奖励8000元;

获市、县级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奖励6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

 

第三章 扶持奖励申报

第七条 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按申请奖项的类别,规范填写《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申请表的填写及佐证材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佐证材料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未按规定填写的视同无效资料;逾期未报送的视同自动放弃。

第八条 申报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资金有关申请表格。

二、个人获奖荣誉证书及指导老师相关信息材料。

第九条 申报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资金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扶持和奖励申请。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十条 县箫笛产业领导小组负责对箫笛竹的种植、抚育、管护工作进行验收考核,验收考核结果作为扶持奖励的依据。

申报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县箫笛产业办初步受理审核,最后报县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一条 根据规定的条件和奖励标准,以及依据本《实施细则》审核审批通过的奖励项目,由县财政局拨付县箫笛产业办后集中兑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在审核时发现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全部奖金;对已颁发的奖金由发放部门予以收回,上缴财政,并取消其申报奖励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扶持奖励资金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或停止拨付奖金;已经拨付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奖金,并取消申报奖励资格。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的扶持和奖励活动中严格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若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箫笛产业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附件: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文化保护传承与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申请表

 

中共玉屏侗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7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