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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恃自家人多势大,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被批准逮捕

来源:玉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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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对犯罪嫌疑人谢某付、谢甲、谢乙、宋某刚、谢某友5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情回顾:2001年1月2日,沿河自治县中寨镇谢某付怀疑其耕牛被邓某武、高某碧所盗,当晚,谢某付和其子谢甲、谢乙等人私设公堂对任某忠、田某成进行非法审问,时间长达20余小时。然后谢某付组织了谢甲、谢乙、宋某进(现因在浙江省瑞安市涉嫌强奸罪被逮捕)、宋某刚、杨某禄等十多人手持杀猪刀、菜刀、杆子刀(长矛)、木棒等凶器,连夜赶到黄土镇邓某武家,强行将邓某武家的两头耕牛抢走。

2001年1月4日下午,谢某付安排谢甲、谢乙、宋某进等人手持杆子刀、杀猪刀、木棒等凶器于拂晓前到达黄土镇高某碧家,谢甲安排所去人员将高某碧的住房围住,然后喊高某碧起来,由于高某碧看到外面人多而害怕,遂爬到自己家的房顶,然后从牛栏上跳下来,往菜地方向逃跑,当跑到菜地时,被宋某进、谢乙等人追上,宋某进持杆子刀往高某碧的左胸杀一刀,谢乙等人持杀猪刀砍伤高某碧的头、脚等部位,还将前来查看情况的高某国砍伤,后逃离现场,高某碧被送往务川县红丝乡医院医治时死亡。

检察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谢某付、谢甲、谢乙、宋某进、宋某刚、谢某友仗恃人多势大,故意杀人、非法拘禁、抢劫财物,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238条、263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