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格格不入,是人民群众最恨最怨最烦的一个突出问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伴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不仅要强势开局,更要持续发力、久久为功。
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领导有力,部署得当,行动迅速,体现了强烈的政治担当。但也应当看到,“上热、中温、下冷”问题在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存在,同一个地方的不同区域也有热度不一的情况。有的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峻性、复杂性、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本地黑恶势力犯罪状况了解不透。有的对中央部署要求理解不深,将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工作,部署形式化,措施缺乏针对性,存在“等靠”思想,自觉性、主动性不强。有的检察院领导只挂帅、不出征,雷声大、雨点小。有的部门把专项斗争看成是侦监、公诉部门的事,认为与己无关,光挂名、不行动。有的地方还没深入下去,就见好就收、鸣金收兵,出现松懈麻痹等不良苗头。目前,扫黑除恶已到了承前启后、决定专项斗争整个走势的关键阶段,下一阶段的工作难度更大、要求更高。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必须克服“一阵子”思想,拿出决胜的精神状态和实实在在的行动,紧密结合检察职能和本地实际,坚持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围绕中央确定的三年为期的目标,创新和改进斗争策略和举措,研究制定好每个阶段的“施工图”,确保每个阶段都有主攻方向、重点任务,从更高层次和水平上将专项斗争引向深入。
要在持续加大办案力度和提升办案质效上下功夫。在办案力度上,必须贯彻依法严惩方针,持续对黑恶势力出重拳、下重手。中央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各阶段都要体现依法严惩的精神,检察机关要把这一精神贯穿在批捕、起诉和刑事诉讼监督全过程。特别是对构成涉黑涉恶犯罪的首要、骨干分子,要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从严从重惩处,毫不手软。在提升办案质效上,要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落实到专项斗争的各方面,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牢牢守住法治底线,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要体现“依法”二字。要防止盲目追求速度而忽略办案质量的倾向,避免出现“萝卜快了不洗泥”的现象。与此同时,针对少数地方涉黑涉恶案件在检察环节“排队上车”等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切实提升办案效率。比如,加大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力度,这样既可以提前了解熟悉案情,也有利于从源头上保证案件质量,减少退查。又比如,完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必要时加大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力度。再比如,对任务重、人员少、经验不足的基层检察院,为防止案件办理出现拖延,上级检察院要统一调配人员,给予人力、智力支持;同一个检察院内部,也要按照捕诉合一专业化办案模式的要求,整合捕诉力量。
要在持续“破网打伞”上下大力气。有“黑”往往就有“伞”,扫黑首先要去“伞”,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的扫黑除恶的治本之策。如果不认真解决“破网打伞”的问题,黑恶势力就会像割韭菜一样,割了一茬又长一茬,风头一过就会死灰复燃、卷土重来,因此必须斩草除根、除恶务尽。各级检察机关要把“破网打伞”作为专项斗争的主攻方向,与其他政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协调联动,完善线索移交、双向反馈等机制,确保“扫黑”与“打伞”同频共振。具体到办案中,就是要对涉黑组织和背后的“保护伞”都要“一网打尽”,切实防止就案办案、就黑扫黑、见“黑”不见“伞”等问题。要提出明确要求,在检察办案环节,凡有“保护伞”线索应当发现没有发现的,就是失职;发现了不移送,就是渎职。比如,办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案件,要落实严审细查的要求,注重从涉黑涉恶犯罪中深挖“保护伞”线索。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深挖彻查机制,对在办案、信访接待中发现的“保护伞”线索,要建立专门报告、登记、跟踪管理机制,确保每一条涉“保护伞”线索得到核查、查证。对检察系统人员涉黑恶犯罪或者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也要严肃查处,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惩治的是黑恶势力,净化的是政治生态,保护的是人民利益,赢得的是党心民心,夯实的是执政根基,是党和人民交办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专项斗争作为强化“四个意识”、践行“两个坚决维护”的重大政治工程抓紧抓好,以钉钉子精神狠抓各项工作部署落实,为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