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9月9日上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此案由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姚霁主审,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员额检察官吴强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如下:被告人周某于2019年3月6日14时许,在玉屏平溪街道供电局宿舍楼三楼家中,将一个毒品冰毒零包以220元钱微信支付的方式卖给被告人陈某。陈某于同日14时许,在玉屏平溪街道供电局宿舍楼旁楼梯口处,将冰毒零包以300元钱微信支付的方式倒卖给吸毒人员杨某,并从中获利60元。
2019年3月7日6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杨某、杨某东经密谋,由陈某在玉屏平溪街道㵲阳移民新区七栋1-302室,将一个毒品冰毒零包以200元钱微信支付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仁、陈某、杨某东;杨某分别从中获利50元、100元、50元,陈某、杨某仁被现场抓获。
2019年3月18日16时50分左右,在玉屏皂角坪街道海港酒店门口,被告人周某将一个毒品冰毒零包以300元钱微信支付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东;同年3月19日14时许,在玉屏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姚某标家四楼,被告人周某将一个毒品冰毒零包以300元钱微信支付的方式卖给吸毒人员杨某东被现场抓获。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在玉屏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姚某标家四楼的出租屋里,提供场所、提供吸毒工具和提供毒品,邀约吸毒人员陈某、杨某东、姚某胜等人长期在出租屋里以吹壶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同年3月9日10时许,在杨某的出租屋里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杨某东,吸毒人员姚某胜。
庭审安保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东、陈某、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由于案情比较复杂,经合议庭讨论后,该案进行择期宣判。
庭审现场
法官释法: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