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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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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特发布玉屏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时间:全年均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县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林业用地及其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

三、森林防火禁火内容:严禁未经批准的一切形式的野外用火;严禁农事活动时,烧田坎、土埂、烧灰积肥、烧荒等生产性用火;严禁在林区吸烟、野炊和玩火;严禁在林区祭祀活动时烧香烛纸钱、放鞭炮;严禁在林区烧山驱兽、烧蜂、熏蛇;严禁在林区使用高压电和火枪狩猎;严禁在林区擅自炼山造林、烧山开垦;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物品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火源物进入林区;严禁占用或破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四、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要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在重点地段和主要路口设置森林防火警示牌和哨卡,对进山车辆、行人进行严格检查;对在校中小学生和老幼、痴呆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要加强教育,落实监护人和监管措施;护林员要到岗到位加强巡逻,及时制止和查处野外违章用火;所有进山人员要服从护林员管理,自觉遵守禁火令。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思想麻痹、工作不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火警电话:119、3225534、322388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