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维护天然水域环境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公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我县河流、水库、沟渠等水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对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禁用渔具、捕鱼方法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及渔具、渔船,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禁止制造、销售用于电鱼、毒鱼、炸鱼的物品和工具。对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依法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爆炸性、毒害性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造成水污染事件或天然水域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境内所有天然水域禁止渔业捕捞作业(因教学或科研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应按规定上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野生渔获物。
五、对阻碍公安机关和农业执法部门等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一律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对河流、集贸市场、涉渔餐馆等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实现“河中无渔船、水中无渔具、市场无野生鱼”的禁渔目标。
七、广大群众发现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可向县农业农村局或县公安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1000至5000元的奖励。举报电话:0856-3221852或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