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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法院公开宣判周某等4人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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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某等4人涉毒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周某、陈某、杨某东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2个月不等的刑期。

庭审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6日13时许,吸毒人员杨某联系被告人陈某,让其帮忙购买毒品零包,并微信转账300元给陈某。当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周某,前往玉屏侗族自治县供电局宿舍楼周某住处购买毒品,通过微信支付220元给周某购得冰毒零包1个。2019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在其租住的茅坪新区海港酒店后面的出租屋内,容留杨某东、陈某吸食冰毒,当日6时许,吸毒人员杨某仁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购买毒品零包,并转账210元给陈某,陈某告知被告人杨某、杨某东关于杨某仁转钱购买毒品零包的情况后,将其中150元钱转给杨某东,杨某东立即转了50元给杨某,而后陈某将3人共同剩下的毒品拿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㵲阳移民新区7栋302室与杨某仁进行交易时,被公安局机关现场抓获,并从陈某处查获毒品冰毒零包1个,净重0.03克,OPPO手机1台,现场收缴吸毒工具1台。2019年3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杨某东要求其购买毒品零包进行吸食,后杨某东联系被告人周某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周某300元。当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前往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海港酒店门口与杨某东交易毒品零包,杨某东回到杨某住处后与杨某、姚某胜共同吸食毒品。2019年3月19日14时许左右,杨某东通过微信分2次向周某支付300元红包购买毒品零包1个,双方约定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姚某标家楼下进行交易,其后周某前往交易地点并通过微信与杨某东联系,周某在下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扣押周某携带的华为手机2部。经现场勘查,在姚某标家楼顶的杂物间的纸盒里查获毒品冰毒零包1个,净重0.27克。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其租赁的出租屋内,出钱购买毒品,多次容留陈某、杨某东、姚某胜等人吸食冰毒。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杨某、陈某、杨某东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杨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杨某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

该案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陈某、杨某东均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