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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一男子因口角殴打他人被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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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上午,玉屏公安局平溪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农贸市场处有人打架。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并将相关人员带回派出所开展调查。

经查,11月7日上午9时许,在平溪街道蒋家田农贸市场门口处,韩某(男,36岁,安徽省利辛县人)和郑某(女,42岁,安徽省利辛县人)因生意上存在竞争发生口角,继而演变成激烈争吵。

在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的韩某拿起身旁的广告牌就朝郑某砸去,郑某来不及躲避,导致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

目前,违法行为人韩某已被玉屏警方依法予以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200元。


法律小常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