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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检察院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
作者:许维、罗先芬
发布时间:2019-12-02 12: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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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检察院对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开展社会调查
近日,玉屏检察院联合玉屏司法局法律援助律师,对玉屏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两名涉嫌盗窃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姚某、高某(取保候审在家)进行社会调查。调查对象为姚某的保证人、高某的监护人,及他们居住地的村委会,调查内容为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
姚某、高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岑巩县,玉屏检察院专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干警与法律援助律师,先到达姚某的居住地,通过询问姚某的保证人——其伯父了解到:姚某的父亲与母亲已离异,父亲常年在外务工,而母亲已外嫁,姚某从小跟随其外祖父母长大,性格较为孤僻,现姚某与其伯父、伯母一起生活。
随后,检察干警与法律援助律师来到居住在姚某家所在村邻村的高某家中。
经调查了解到:高某家里共三兄弟,高某父亲与母亲离异,母亲独自一人抚养他们,父亲未尽抚养义务,且其母亲身体不好,家庭经济较为困难。通过调查得知,高某生病正在接受治疗,这使得家里更是雪上加霜。
此次社会调查后,玉屏检察院将结合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对姚某、高某的起诉必要性进行进一步科学评估,作出审查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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