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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域内河流山塘水库实行禁渔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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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修复和保护生态渔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对县域内河流山塘水库实行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山塘水库。

  二、禁渔期限

  对㵲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店一碗水至田坪抚溪江老桥),实行全年无限期禁捕;对龙江河、车坝河、排坡河等㵲阳河重要支流(玉屏管段)禁渔10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河流山塘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三、禁渔内容

  (一)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止使用网目小于5厘米的渔具以及灯光诱捕、滚钩、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跳网)、地笼网等渔法进行捕捞。

  (三)禁止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

  (四)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野生渔获物。

  (五)在禁渔管理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县境内河流水库山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因教学或科研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规定上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处罚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

  (一)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的罚款。

  (二)对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15000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五)在禁渔期间,对阻碍、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职责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组织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实行禁渔管理的河流山塘水库进行巡查,并对市场、餐饮行业销售、经营野生渔获物行为以及国家禁用渔具销售点进行查处。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禁渔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违反禁渔管理的行为进行曝光。

  (四)其他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禁渔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举报措施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56-322185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6-3225898)

  县市场监管局(0856-3221124)

  县公安局(110,0856-3229415)

  平溪街道(0856-3221581)

  皂角坪街道(0856-3376629)

  大龙街道(0856-3915051)

  麻音塘街道(0856-4166556)

  田坪镇(0856-3421027)

  朱家场镇(0856-3381081)

  新店镇(0856-3370034)

  亚鱼乡(0856-3460063)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所举报案件的处罚资金全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绝对保密。对知情不报或包庇者,一经发现,视为同伙,与违者同等处罚。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