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业厅关于公布<贵州省天然水域野生鱼类采捕标准>和<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修复和保护生态渔业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对县域内河流山塘水库实行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全县辖区内所有河流山塘水库。
二、禁渔期限
对㵲阳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新店一碗水至田坪抚溪江老桥),实行全年无限期禁捕;对龙江河、车坝河、排坡河等㵲阳河重要支流(玉屏管段)禁渔10年,即2020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其他河流山塘水库禁渔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1日。
三、禁渔内容
(一)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
(二)禁止使用网目小于5厘米的渔具以及灯光诱捕、滚钩、迷魂阵、花篮、鱼桩、豪网、铺盖网(跳网)、地笼网等渔法进行捕捞。
(三)禁止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
(四)禁止销售、收购、经营野生渔获物。
(五)在禁渔管理期内,除休闲、娱乐性垂钓外,县境内河流水库山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渔业捕捞作业。因教学或科研需要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按规定上报省、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处罚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贵州省渔业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相关规定:
(一)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8000元的罚款。
(二)对使用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40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15000元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销售、收购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5倍的罚款。
(五)在禁渔期间,对阻碍、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部门职责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配合,组织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实行禁渔管理的河流山塘水库进行巡查,并对市场、餐饮行业销售、经营野生渔获物行为以及国家禁用渔具销售点进行查处。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渔具渔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三)县委宣传部负责对禁渔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对违反禁渔管理的行为进行曝光。
(四)其他部门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做好禁渔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举报措施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0856-3221852)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6-3225898)
县市场监管局(0856-3221124)
县公安局(110,0856-3229415)
平溪街道(0856-3221581)
皂角坪街道(0856-3376629)
大龙街道(0856-3915051)
麻音塘街道(0856-4166556)
田坪镇(0856-3421027)
朱家场镇(0856-3381081)
新店镇(0856-3370034)
亚鱼乡(0856-3460063)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所举报案件的处罚资金全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绝对保密。对知情不报或包庇者,一经发现,视为同伙,与违者同等处罚。
七、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