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玉屏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公开宣判由玉屏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姚某、陈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达18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规定,依法应当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范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先后两次被判处刑罚,且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构成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直以来,玉屏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禁毒工作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势头,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同时,玉屏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快审快判、从严惩处,有效地遏制了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创造了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