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上午10时,玉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毒案件,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该院组织部分干警参加旁听,接受了禁毒警示教育的一次洗礼。
当庭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9时30分许,玉屏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沪昆高速公路(玉三段)大龙收费站对一辆由湖南开往贵州的贵JV9017红色现代轿车进行检查时,在该车副驾驶前的储物盒内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经称重,毛重103克,净重97.5克)。在检查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昇趁民警不备,驾驶贵JV9017轿车逃跑,后将该车遗弃在沪昆高速公路(玉三段)八仙岩路段,同车人罗某永被现场控制。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从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玉屏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昇明知是毒品而运输,毒品数量达97.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玉屏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