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上午,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黄某学(原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大龙派出所所长)犯徇私枉法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学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县公安局数十名民警到庭参加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了一次职务犯罪警示教育的洗礼。
庭审现场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黄某学任县公安局大龙派出所所长,负责大龙辖区内的户籍管理、重点人口、暂住人口、外国人管理和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网吧、旅馆、特行等治安管理,以及依法预防、治理辖区黄、赌、毒等违法犯罪工作。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袁某星与刘某铭在大龙经济开发区经营外滩八号足浴店,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学接受袁某星的邀请,多次到外滩八号足浴店接受袁某星安排的正规按摩服务、性服务,并收受袁某星所送的和天下香烟两条、飞天茅台酒一瓶。黄某学接受上述服务及财物后,徇私枉法,明知外滩八号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犯罪,未将犯罪线索移送铜仁市公安局大龙经济开发区分局及向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汇报,导致外滩八号足浴店至2019年3月才被查处。
公安干警旁听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调查过程中,公诉机关围绕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告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好职责,导致自己触犯法律底线,并表示自愿认罚,认罪悔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学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黄某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黄某学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