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实施旧城改造建设,改善县城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铜府办发〔2013〕271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箫笛厂片区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等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河滨巷,西达老司法局,南临中山路,北抵河滨小区内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该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主体: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玉屏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单位: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规划红线内的土地使用人、房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物所有权人。
六、征收签约期限: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
七、征收补偿方案:《玉屏侗族自治县箫笛厂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玉府办函〔2020〕468号)。
八、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集体土地同时依法征收。
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不得买卖、析产、租赁、抵押房屋。县公安、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十、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并交付拆除。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将依法征收。
十一、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旧城改造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如对征收方案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不影响征收方案执行。
特此公告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