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德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瞿某某洗钱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瞿某某被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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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9年,被告人瞿某某明知蒋某在贩卖毒品,仍将以自已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户及绑定该微信账户的银行卡提供给蒋某收取毒资,在该银行卡遗失后,瞿某某又补办银行卡继续提供给蒋某收取毒资,蒋某使用该账号及银行卡共收取毒资二十多万元。
检察官释法: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检察官提示:在网络迅速发展的今天,很多不法分子会在网上高额租借微信号,以此来实施洗钱、发布虚假诈骗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请保管好自己的微信账户和银行卡等信息,谨慎使用,不要随意租借给他人,否则就可能成为了违法活动的“帮凶”,甚至“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