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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卖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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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3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了解,2020年4月上旬至2020年5月上旬期间,被告人杨某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街道大屯村高速路桥下、县城区北门防洪堤、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广场等地,通过微信支付或现金交易的方式,分别以100元至690元不等的价格将毒品海洛因零包卖给吸毒人员夏某、曹某、刘某等人。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589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对毒品进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