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某辉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玉屏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家属参加庭审旁听。
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被告人龙某辉时任某镇党委书记、某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数额达32.78万元,数额巨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龙某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达6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现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及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围绕龙某辉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建议等发表了辩论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