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日,《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
铜仁市电动摩托车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2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维护道路通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停放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摩托车是指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车。
电动自行车管理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分类管理、消化存量、调控增量、规范通行、方便群众、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将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电动摩托车交通安全责任,排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登记、通行以及道路标志标线设置等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摩托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公民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报社、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对本条例的宣传和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舆论监督。
第七条 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合格产品。
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帐。
第八条 电动摩托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九条 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电动摩托车所有人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现场交验车辆,提交以下证明: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一)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三)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条例实施前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提交车辆、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来历相关证明,申请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3年,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产品。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其所有人提交车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不予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条例实施后购买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摩托车,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监制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通行标识。
申请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所有人,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培训。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的登记管理、违法处理等应用管控系统。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摩托车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将办理时间、地点以及程序向社会公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并免费发放通行标识。
电动摩托车通行标识损毁、丢失的,其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第十七条 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车确需加装载物车厢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进行统一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右侧行驶;在城市其他道路或者农村道路的,靠道路右侧行驶;
(二)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进行转弯或者掉头;
(三)在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按照交通信号灯行驶;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段或者农村道路,确认安全后通行;
(四)行经人行横道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行驶时,主动避让行人;
(五)不得在人行道、步行街等禁止通行的区域行驶;
(六)在规定的通行路段和时间内行驶;
(七)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或者通行标识,保持车辆整洁;
(八)与相邻行驶的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二)未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三)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
(四)超速行驶;
(五)拨打、接听手持电话;
(六)随意掉头、逆向行驶;
(七)在货箱、踏板上载人或者载人超过核定人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在集镇所在地划定电动摩托车停放地点。
电动摩托车应当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情节轻微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注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通知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可处以100元罚款。所有人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登记的,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四)违反第六项规定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五)违反第七项规定的,在货厢、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电动摩托车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燃油助力、混合动力的两轮和三轮摩托车管理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备案登记程序、通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解答
1、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目前,我市有近20 万辆电动摩托车,其中大部分的车辆属于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不合标车),这类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下统称上位法)规定不能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却依然上路行驶;还有少部分是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型(以下简称合标车),虽然可以注册登记,但未申请登记,也上路行驶。由于大多数电动摩托车驾驶人没有交通安全意识,在道路上乱穿行、随意掉头,导致事故频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动摩托车管理,制定本条例。
3、《条例》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2021年7月1日起。
4、《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内容?
答:对电动摩托车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等管理活动作出了规定。 5、《条例》管理的是哪些车?
答:除电动自行车以外,上道路行驶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
踏板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可以参照本《条例》申请备案登记。
跨骑式燃油或者混合动力两轮、三轮摩托车严格按照上位法相关规定执行。
6、电动自行车管理是否适用本《条例》?
答:不适用。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按照《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7、电动摩托车的销售、登记、通行等管理工作具体由哪些部门负责?
答:(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登记、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道路通行、管理执法、标志标线和信号灯的设置,以及在城市道路范围内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等工作。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3)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在城市行车道外市政公共区域适当位置划定停放地点;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电动摩托车非法营运监督管理工作。
8、电动摩托车销售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本市销售的电动摩托车应当是合标车,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验明车辆合格证明,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9、购买时如何识别合标车、不合标车?
答:列入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的属于合标车,没有列入的则属于不合标车。购买时,要求销售者提供国家工信部公布的机动车产品目录。
10、《条例》施行后,未经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能否上道路行驶?
答:不能。应当经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11、电动摩托车登记有几种?
答:两种。即: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不合标车应当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12、哪些电动摩托车需要申请备案登记?
答:2021年7月1日前购买的不合标车,应当申请备案登记。
13、《条例》施行前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共3个月。
14、《条例》施行后购买的合标车,申请注册登记的时限?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15、申请注册登记除现场交验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需要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16、哪些情形不予注册登记?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电动摩托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登记:
(1)改变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2)伪造或者变造车辆合格证书的;
(3)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注册登记的情形。
17、申请备案登记的起止时间?
答:自2021年7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6个月。
18、《条例》施行后,购买的不合标车还能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不能。
19、注册登记、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使用年限有什么不同?
答:(1)注册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经年检合格后,仍可上道路行驶。
(2)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按照本《条例》规定实行过渡期管理,期限为3年,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20、为什么对不合标车实行3年过渡期管理?
答:据了解,不合标车电机使用寿命为5年左右,从立法调研宣传到《条例》施行时近3年,加上3年过渡期,实际使用已超过5年,达到使用上限。
21、申请备案登记除现场提交车辆外,还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1)车辆是个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车辆是单位的,需提交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购买车辆的发票、收据凭证等来历证明。
22、购车发票或凭证等来历证明遗失的,可以申请备案登记吗?
答:可以。但申请人须作出车辆来源合法的书面承诺。
23、哪些情形不予备案登记?
答:(1)电动摩托车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包括擅自拼装改装、车身破损无法正常骑乘、动力系统故障不能启动、制动或者照明系统损坏的;
(2)电动摩托车所有人提供虚假证明,包括提供虚假居民身份证、虚假发票等凭证的;
(3)车架号或者电机号有打磨、挖补等人为破坏痕迹的;
(4)电动摩托车涉嫌被盗窃、抢劫的。
24、为什么要鼓励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购买相关保险?
答:《条例》没有强制要求。考虑到事故发生后风险责任的分担,减少财产损失,本着自愿原则,鼓励购买相关保险。
25、备案登记申请人必须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必须参加。
26、备案登记申请人持有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还需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吗?
答:要参加。
27、驾驶备案登记的电动摩托车需要证件吗?
答:需要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交通安全知识培训证明。
28、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由谁负责组织?
答: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29、备案登记电动摩托车管控系统的作用有哪些?
答:将车辆备案登记、违法行为等信息录入管控系统,便于公安交管部门统一管理和当事人查询。
30、在什么地方可以申请备案登记?
答:在申请人所在县级公安交管部门或其设置的备案登记便民服务点申请。
31、办理备案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
32、什么时候领取通行标识?
答:通过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测试后,即可领取。
33、参加交通安全知识培训、领取通行标识是否需交纳费用?
答:不用交费。
34、通行标识损毁、丢失了怎么办?
答: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35、电动摩托车能加装载物车厢吗?
答:不能擅自加装。
36、环卫、快递等专用电动三轮车加装载物车厢有什么规定?
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外形尺寸、颜色等标准进行统一加装,经查验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登记。
37、在城市道路行驶时,应当注意什么?
答:同一方向设有两条以上车道的,在最右侧车道的右侧行驶。遇前方有障碍物时,在不影响其它车辆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暂借相邻车道行驶;越过障碍物后,安全驶回原车道。
在城市其他道路,靠道路右侧行驶。
38、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有限速规定吗?
答:有。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39、驾驶电动摩托车左转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在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待转区内等候信号灯依次通行;
②没有设置摩托车专用待转区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相关导向标识依次通行;
(2)在没有信号灯的路口左转弯时:
①设置有导向标识的,按照导向标识通行;
②没有设置导向标识的,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沿道路右侧进行左转,但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40、电动摩托车停放时应注意什么?
答:停放在划定的地点,不得乱停乱放。需要行经人行道停放的,应当减速慢行并主动避让行人。
41、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轻微的交通违法行为怎么处理? 答:对初次违反本条例规定,且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及其交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教育后放行,但其违法行为将录入应用管控系统。
42、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注册登记的,有什么后果?
答:按照上位法规定,未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暂扣电动摩托车,可处以100元罚款。所有人补办手续后,可以取回车辆。 43、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备案登记或者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会被处罚。由公安交管部门暂扣电动摩托车,处以500元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照上位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44、《条例》对哪些常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答:(1)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2)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50元罚款。
(3)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4)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罚款;
(5)未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罚款;
(6)超速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7)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8)随意掉头、逆向行驶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9)在货箱、踏板上载人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罚款。
(10)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45、《条例》规定了违法行为而没有设定处罚的,就不被处罚吗? 答:要被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