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
X
X
新闻中心
新闻头条
玉屏要闻
专题栏目
部门动态
国际国内
通知公告
人事信息
社会写真
乡镇新闻
乡镇新闻
玉屏视频
玉屏新闻
侗语新闻联播
专题视频
热点专题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沿着习近平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奋力前行
改革开放闯新路
牢记嘱托闯新路 满怀信心向未来
奋进新征程 建功新时代
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
党纪学习教育
玉屏40年
强国复兴有我
实现乡村振兴
奋斗者·正青春
文化中国行
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
四新四化蹲点采访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共享健康美好生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
时事评论
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
传统艺术
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
牢记嘱托 感恩奋进
全民普法
玉屏乡村振兴公益广告
党建引领促发展 凝心聚力谱新篇
贵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主题活动
携手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图说玉屏
图片新闻
侗族风情
摄影之家
自然风光
领导信箱
玉屏文艺
玩转玉屏
经典推荐
吃喝玩乐
便民资讯
旅游资讯
玉屏数字报
玉屏微生活
曝光台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
玉屏通告:防止耕地“非粮化”
作者: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12-20 14:56:02
1639983362735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进一步防止我县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
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小麦等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占用耕地“非粮化”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格控制耕地调整。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三、强化耕地有效利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耕地长期撂荒的,承包农户须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否则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因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等原因造成撂荒的农户,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引导流转复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进行复耕及种植农作物的,由原发包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签订《代耕代种合同》,另行发包给第三方耕种管理,其生产的收益由耕管方所有,原承包方不再享受农作物种植收益;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实行“谁种补贴谁”政策;《代耕代种合同》到期,原承包方要收回耕地耕管,应对第三方翻耕费用及当季农作物损失予以补偿。易地搬迁承包户耕地管理参照执行。如果承包方既不复耕,又不同意代耕代管,仍然弃耕抛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规定,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承包方,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的耕地可集中流转给新经营主体复垦种植粮食作物,未能集中流转的,由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复种粮食作物。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管控。
严格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凡是流转土地,必须到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批备案,严禁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及其它非农建设的个体工商资本,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进行耕地用途恢复,恢复的耕地退还给原承包经营主体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五、强化农业产业项目管理。
已审批实施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行土地用途跟踪管理,以提高土地实际利用率。对于经营管理不善,闲置废弃的农业项目及时责令项目主体方进行耕地恢复,保障耕地用于粮食生产。除“十四五”规划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等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耕地可不用于粮食生产外,坚决遏制其未经审批的农业产业项目改变耕地用途“非粮化”行为。
六、强化举报监督机制。
为了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主体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对耕地“非粮化”和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对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完成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将依法依规严肃给予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 0856—3221852
县自然资源局 0856—3221481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