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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通告:防止耕地“非粮化”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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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

稳定粮食生产的通告

  为进一步防止我县耕地“非粮化”,严守耕地红线,稳定我县粮食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耕地保护和用途管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用途管制。永久基本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范围内的土地要重点用于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玉米、小麦等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利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稻虾、稻蟹等综合立体种养,应当以不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为前提,沟坑占比要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标准。一般耕地应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对占用耕地“非粮化”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严格控制耕地调整。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不得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
  三、强化耕地有效利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耕地长期撂荒的,承包农户须立即进行复垦,并种植粮食作物,否则取消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因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等原因造成撂荒的农户,积极动员农户进行复种或引导流转复耕,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并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没有进行复耕及种植农作物的,由原发包单位与承包方协商签订《代耕代种合同》,另行发包给第三方耕种管理,其生产的收益由耕管方所有,原承包方不再享受农作物种植收益;耕地地力保护等补贴实行“谁种补贴谁”政策;《代耕代种合同》到期,原承包方要收回耕地耕管,应对第三方翻耕费用及当季农作物损失予以补偿。易地搬迁承包户耕地管理参照执行。如果承包方既不复耕,又不同意代耕代管,仍然弃耕抛荒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的规定,对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承包方,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收回发包的耕地可集中流转给新经营主体复垦种植粮食作物,未能集中流转的,由村级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复种粮食作物。
  四、严格规范土地流转管控。严格落实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凡是流转土地,必须到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审批备案,严禁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要求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发展林果业及其它非农建设的个体工商资本,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进行耕地用途恢复,恢复的耕地退还给原承包经营主体用于发展粮食生产。
  五、强化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已审批实施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实行土地用途跟踪管理,以提高土地实际利用率。对于经营管理不善,闲置废弃的农业项目及时责令项目主体方进行耕地恢复,保障耕地用于粮食生产。除“十四五”规划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国家重要建设项目等需要调整土地用途的耕地可不用于粮食生产外,坚决遏制其未经审批的农业产业项目改变耕地用途“非粮化”行为。
  六、强化举报监督机制。为了保护耕地和保障粮食安全,各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主体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对耕地“非粮化”和破坏耕地违法行为的举报监督,对防止耕地“非粮化”工作完成不到位的相关负责人将依法依规严肃给予追责问责。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
  县农业农村局    0856—3221852
  县自然资源局    0856—3221481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