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玉屏多部门联合开展县城规划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
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为创建国家级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国家园林县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县城,营造整洁、清净、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事,构建和谐秀美新玉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研究,决定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火、声光的各种烟花、爆竹、礼花等。
二、禁止燃放范围:
以县城为中心,东至双桥工业园区,以舞阳村高家凸为界;南至东门坡、南门坡等山岭;西至野鸡河、皂角坪村,茅坪新区(含刘家榜上、屯坡、桐子榜及张家坡一带);北至红花村,以红花小桥为界。
三、禁止燃放时间: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除春节期间(每年除夕、初一、元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以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城禁燃区范围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增设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对违反本通告在上述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论是操办庆典、婚礼、寿宴、丧葬、祭祀,还是举办其它活动,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县城禁燃区域、禁燃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门的,将扣除该单位年终目标绩效考核相应分值;构成违反其它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城管局、平溪和皂角坪街道办事处、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育局、县新闻中心、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委会通力协作,充分履行相关职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
七、县新闻中心要积极采集、挖掘案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
八、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用电话实名或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举报的首名举报人,在举报查实后,由处罚部门按该次罚款额的50%予以奖励,同时为举报者保密,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联合执法过程中,执法单位不配合或监管不力的,按照各自职能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问责。
本通告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856—3225486(县安监局)
0856—3225898(县城管局)
0856—3220508(县环境监察大队)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