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子烟以时尚外表、丰富口味被许多年轻消费者追捧。记者了解到,有一种号称“上头电子烟”的品种悄然出现在市面上。这类产品披着电子烟的外衣,实则是一种新型毒品。日前,浙江慈溪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贩卖“上头电子烟”获刑。
2021年3月,黄某通过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并吸食了“上头电子烟”,“上头”的感觉和售卖这类电子烟的利润,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几个月后,黄某成为了“上头电子烟”的代理商。同年7月,黄某通过中间人介绍(该名中间人已被另案处理),将1支“上头电子烟”以150元价格出售给张某,并按对方要求邮寄至某小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被查获的“上头电子烟”
经检测,上述“上头电子烟”烟杆中检测出ADB-BUTINACA(合成大麻素类)成份。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含有大麻素类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黄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扣押的“电子烟”及犯罪所用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为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相较于天然大麻而言,获取成本更低,但能产生更为强烈的兴奋、致幻等效果,其对身体的伤害也远远大于天然大麻毒品。吸食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后,会出现头晕、呕吐、精神恍惚、致幻等反应,严重者甚至会出现休克、窒息甚至猝死等情况。2021年,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吸烟有害健康,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烟品及此类新型毒品。一旦发现网络平台有人售卖此类“上头电子烟”,在保证自身安全情况下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