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申某因疫情影响,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参加庭审。
案情回顾:2021年5月9日15时许,被告人申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新320国道(小地名:达家湾)路段处时,与被害人任某驾驶的贵DXXX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发现申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后,将其带到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304mg/100ml。后经鉴定,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285.90mg/100ml。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交通警察大队 认定,被告人申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任某无责任。
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申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因无驾驶证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综合考虑被告人申某具有上诉从重处罚情节及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导致的后果不堪设想,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的不负责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应牢记心间,切勿拿生命当儿戏。骑摩托车要考取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证并挂牌,不得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更严禁酒后驾驶,同时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只能换来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