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付某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图为宣判现场
案情回顾: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办理了3张银行卡、2张电话卡、U盾,并要求其朋友李某某办理了1张银行卡,卖给其上线,被告人付某某从中获利13510元。被告人付某某卖出的4张银行卡均渉及电信网络诈骗,且银行转入结算资金20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仍用本人或他人的银行卡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付某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全额退赃量刑情节。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已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反电诈工作重大打击的违法犯罪之一,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广大人民群众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