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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危险驾驶罪被判刑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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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0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孟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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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2022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玉屏自治县平溪街道康华水果市场门口一饭馆吃饭时饮酒,孟某某驾驶贵DXXXXX号小型汽车从康华水果市场返回宿舍休息,十多分钟后,孟某某驾车到康华一足疗店旁便利店,20时30分许,孟某某被群众报警举报涉嫌酒后驾车,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康华一足疗店门口将其查获。后经鉴定,从孟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05.44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醉酒驾驶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更是对家人、对社会不负责,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认识到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做到文明驾驶、安全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