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玉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驾驶员及车主共同犯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
案情回顾:2021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龙某、赵某在玉屏现代城吃晚饭时饮酒,酒后赵某明知龙某饮酒仍将其所有的贵D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交由龙某驾驶,龙某驾驶该车行至平溪街道文水路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贵DXXX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玉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央分界线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后经鉴定,从龙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8.81mg/100ml;从赵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5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为被害人支付车辆维修费,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龙某、赵某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告人赵某在明知龙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交由龙某驾驶,二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量刑情节,遂判处被告人龙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提醒:被告人赵某饮酒后在明知龙某也饮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给龙某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是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的不负责任。司机一杯酒,亲人两行泪。希望广大驾驶人员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坚决不酒后驾车,不将车辆交给已饮酒人员驾驶,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的交通出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