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什么是“男女平等”?
第一层面: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反对任何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
第二层面:妇女与男性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
第三层面: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两性之间发展结果的平等。当然,争取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将是—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
如何推进“男女平等”?
1.消除社会性别的误解
社会性别是相对于生理性别而产生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社会文化赋予的将男性与女性区别开来,或者将女性与男性区别开的特征。社会性别常常在社会制度(如文化、资源分配、经济体制等)中以及个人社会化的过程中得到传递和巩固。社会性别观念的形成是一个社会化过程。传统的社会性别观念和行为限制了男女两性(不仅仅是女性)生存和发展的空间,简单、刻板固定了女性的形象,弱化了女性的社会参与角色和作用,忽略了女性的社会参与诉求。
2.消除对妇女—切形式的歧视
“对妇女的歧视”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或基本自由”。但是“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临时特别措施”和“为保护生育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3.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实质性平等,即指结果的平等或事实上的平等。考虑到男性和女性之间生理上的和社会文化上的差异,强调有必要创造一种支持性的环境,即通过提供有利条件或采取积极行动,让女性行使并享受权利(结果的平等)。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特别措施。当前,国际社会致力于促进实质平等,并通过责任方法和行动方法实现平等。
儿童优先原则
儿童优先原则(first call for children)主张“一切为了儿童”,“向所有儿童的生存和正常发展提供基本保护”。1990年首次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上提出。在资源分配方面,儿童的基本需求应得到高度优先。
在资源分配方面,儿童的基本需求应得到高度优先;儿童能否长大成人,心理和身体能否正常发育,营养是否充足,能否享有卫生保健、预防接种,能否受到学校教育等,都不应该因国家的支付平衡、利率水平、贸易方面的波动、政党的选举结果或成人世界任何不可避免的骚乱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