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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这个时间,玉屏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作者:玉屏融媒体中心记者:
发布时间:2023-01-20 10: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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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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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
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营造整洁、清净、舒适、和谐的人居环境,倡导移风易俗、文明节俭过节新风尚,构建安全和谐秀美新玉屏,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玉屏侗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二、
禁止燃放区域:
以县城为中心,东至双桥工业园区,以舞阳村高家凸为界;南至东门坡、南门坡等山岭;西至野鸡河、皂角坪村,茅坪新区(含刘家榜上、屯坡、桐子榜及张家坡一带);北至红花村,以红花小桥为界。
三、
禁止燃放时间:
除每年农历除夕12时至正月初二24时、正月十五12时至次日凌晨1时外,其余时间一律禁止。
四、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在禁燃区域、禁燃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操办庆典、婚礼、寿宴、丧葬、祭祀及举办其它活动为由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通告烟花爆竹禁燃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各级党员、干部、职工要带头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违反其它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要积极采集、挖掘案例,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加大通报和曝光力度。
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处罚部门要为举报者保密,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查处违规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邮寄、携带、夹带烟花爆竹等行为。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4月7日发布的《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举报电话:110(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856—3225486(县应急局)
0856—3225898(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0856—3423098(市生态环境局玉屏分局)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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