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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民法典 | “爸爸去世,妈妈也不管我了......”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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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懂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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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三个孩子的生母
自孩子婴幼时期起
就既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
也未支付抚养费用
不履行监护职责
即便在知道孩子的
父亲、祖父均去世
无其他近亲属
照料孩子的情况下
仍不管不问
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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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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