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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一男子多次贩卖毒品再获刑!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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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情回顾:2022年7月15日,吸毒人员蔡某联系被告人熊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吸食,熊某称其在打麻将不方便,后熊某告诉蔡某其朋友姚某的电话号码,让其在姚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2022年7月25日,吸毒人员姚某某联系被告人熊某购买毒品海洛因,其二人约定在田坪镇十字路口见面交易,熊某将一个用卫生纸包裹好的毒品零包递给姚某某,姚某某随即通过手机转账450元至熊某微信。2023年2月14日,被告人熊某被玉屏公安局民警从贵州省黔东强制隔离戒毒所押解回玉屏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违反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熊某系五年内毒品犯罪的再犯,应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熊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综上所述,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国家对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能力,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切勿以身试法。

  

作者:王雅丽、杨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