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玉屏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窃案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犯盗窃罪,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图片


案情回顾:

  2021年—2022年期间,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分别或共同到贵州矽美仕绿色新能源有限公司、玉屏侗族自治县朱家场镇水田村郭家林组处盗窃电缆线、铝焊条、铜线等共20次,盗窃所得赃物均卖至被告人卢某经营的废旧回收店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本案宣判后,所有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获得财富不能靠小偷小摸,而需要靠自己的勤劳智慧去创造,切不可走“歪门邪道”。靠盗窃得来的钱财始终是不义之财,违法者终究会要受到法律制裁,得不偿失。同时,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切莫为了朋友、同事等人情难以拒绝而帮助犯罪分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分清法与情的界限,坚守底线、遵守法律,对违法犯罪行为勇敢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