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玉屏检察院集中批捕14名电诈犯罪嫌疑人

来源:玉屏侗族自治县融媒体中心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近日,玉屏检察院集中对14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蔡某甲、蔡某乙等十四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向他人提供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十四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转账、取现,或者为他人寻找银行卡主帮助转账、取现,每天就能轻松获得“报酬”,这看似简单的事情,却是为不法分子“跑分”洗钱,是涉嫌犯罪的行为。“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克服贪利思想,切勿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不要心存侥幸,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走上犯罪的道路。